外汇平台被骗属于刑事案件吗(外汇平台被骗属于刑事案件吗)

  本期鄂法资讯目录

  第183期

01、宜昌举办全市法院刑事审判业务培训班;

02、荆门中院组织干警参观廉政教育基地;

03、孝感召开全市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动员部署工作会;

04、襄州法院宣判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05、来凤两男子开设赌场20天获利70万被判刑;

06、女儿隐瞒父亲防老钱 法官助其讨回获感谢;

07、网友同居未婚生子 争抚养权对簿公堂;

08、通山四名村干部挪用征地补偿款获利被判刑;

09、签订虚假合同诈钱财 谷城一男子获刑且罚金;

10、安陆烟店法庭调解“夫债妻偿”民间借贷纠纷;

11、安装遮阳板时遭电击受伤 电力公司该赔偿否?;

12、心结解了 嘉鱼一被执行人主动要求履行义务。

  NO.1

  宜昌举办全市法院刑事审判业务培训班

  

  4月10日上午,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合作举办的全市法院刑事审判业务培训班在武汉该校南湖校区文清楼411会议室正式开班。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叶德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党委书记李宏同志出席开班式并讲话,全市各基层法院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和两级法院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员额法官、法官助理共60名学员参加培训,培训时间为一周,这是宜昌中院多年来第一次与高校合作在宜昌市以外举办培训班。

  据悉,此次培训班将先后围绕“毒品犯罪的认定问题研究”、“刑事案件科学证据的审查判断”、“刑法解释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罪的认定问题研究”、“诈骗犯罪认定问题研究”、“刑事审判庭审实质化问题研究”、“疑罪从无原则及证据裁判原则的适用”、“共同犯罪理论及司法实践中前沿问题研究”等八个专题进行授课。

  来源:宜昌中院

  文字:石志宏

  NO.2

  荆门中院组织干警参观廉政教育基地

  

  4月11日,荆门市组织干警赴京山县廉政教育基地开展廉政教育活动。

  京山县检察院举办的京山县反腐倡廉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是大家参观的第一站。该基地分“反腐之路、任重道远”,“明法守节、惩防并举”,“天理昭昭、在劫难逃”,“引以为戒、勿步后尘”,“防微杜渐、从善如流”五个大板块,以丰富的案例、图片、视频、音频资料,向大家展示了当前反腐败工作情况,揭示了腐败分子的心路历程,昭示了我党有腐必反的坚强决心,为干警们上了一堂生动的警示教育课。

  随后,大家到京山县博物馆,参观了京山县的革命历史展、张文秋生平事迹展,了解了革命先烈们在京山的战斗历程,重温了革命传统。

  通过参观活动,干警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腐败问题的危害性,明确了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性,在思想上引起了警醒。大家纷纷表示,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正风肃纪活动和整治“庸懒散慢”活动,以腐败案例为鉴,警钟长鸣,切实做到自警、自省、自律,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做到清正廉洁、防微杜渐,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来源:荆门中院

  文字:王义进

  NO.3

  孝感召开全市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动员部署工作会

  

  4月11日上午,为进一步落实司法责任制,倒逼案件质量的提升,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全市法院存疑案件质量评查动员部署工作会议。决定对信访案件、改判发回重审案件和指令再审案件等373件重点案件进行评查。全市法院案件评查委员会委员和市中院审管办全体人员均参加了这次会议。

  会上,市中院院长王秋隆指出,一要高度重视这次案件评查工作,统一思想认识。在全面推进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工作的重要背景下,市中院组织开展针对全市法院存疑案件的全面评查工作,特别是对信访案件、发回改判案件和指令再审案件的重点评查,对完善司法责任制相配套的监督机制有着重大意义。二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严格案件评查,做到精准公正。对审判结果地全面监督,是落实司法责任制最基本的要求,是落实“每案公正”必要的监督机制。本次参与评查工作的人员都是各法院审判工作的中坚力量,审判经验丰富,评查人员需保持高度的政治觉悟,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各法院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以“有疑必查,有责必究”的态度开展评查工作,形成倒逼责任机制提升办案质量的良好氛围。三要加强审判管理监督,规范和创新审判管理。坚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思路,提高审判管理工作的要求,做到“放权”与“监管”同步,才能保证改革稳步推进。加强对结果的监督只是一个开始,随着改革的深入,要逐步建立对审判流程全方位的管理机制,加强审判管理创新,才能确保审判质效稳步提高。

  会议对这次案件评查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进行了部署。

  来源:孝感中院

  文字:叶天林

  NO.4

  襄州法院宣判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广西人陆某锋雇请陆某兰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到金融机构骗领信用卡,陆某锋又将这些卡卖给他人获利,结果双双身陷囹圄。近日,襄阳市襄州区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陆某锋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陆某兰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5年6月30日17时39分,襄州一女子冯某给朋友发短信,约他晚上到某酒店吃饭。5分钟后朋友回信了,让其给他的朋友转款2万元,他晚上来吃饭时给其还钱,并发来了自己的银行账号和户名。18时03分,冯某在建行一网点自动柜员机上给对方转账20005元,并发短信告诉了对方,让对方查一下是否到账。18时27分,对方短息告知其再转3万元,等会吃饭时一起还。冯某感觉不对劲,就给朋友打电话,朋友说根本没有让其汇款,冯某就赶紧报了警。

  襄州区公安分局接警后迅速立案侦查,经调取冯某汇入账户的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通过技术分析,锁定一涉嫌骗领信用卡卖给他人获利的犯罪团伙。在南宁市网安、技侦民警的支持下,于2015年8月7日抓获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的犯罪嫌疑人陆某锋、陆某兰、黄某(另案处理)等人。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5月,被告人陆某锋经人介绍,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一市场贩卖身份证的人员手中购买多张长相与其相似的人的身份证,在南宁市及周边县市区多家银行办理信用卡,销售给他人牟利,但并未过问他人购买信用卡的使用情况。

  2015年7月,陆某锋发现男性冒充他人去金融机构办理信用卡容易被识破,便雇请南宁市宾阳县某村妇女黄某(另案处理)及被告人陆某兰帮其办理信用卡,承诺每张信用卡支付报酬100元,黄某和陆某兰同意后,陆某锋以30元至7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多张与黄某、陆某兰长相相似的人的身份证,再买来多张办理信用卡所需用的电话卡。

  同年8月7日上午,陆某锋驾驶自己的面包车,带着黄某、陆某兰到南宁市区。黄某使用陆某提供的4张身份证,在南宁市多家金融机构办理信用卡8张,陆某兰使用陆某锋提供的2张身份证,在南宁市多家金融机构办理信用卡7张。三人驾车返回宾阳县的途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查获已办好的信用卡15张,办卡所用的非本人身份证27张及其他办卡资料。

  襄州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锋雇佣被告人陆某兰等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5张,数量巨大;陆某兰使用陆某锋提供的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7张,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陆某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陆某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根据其二人认罪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襄州法院

  文字:刘海潮

  NO.5

外汇平台被骗属于刑事案件吗(外汇平台被骗属于刑事案件吗)

  来凤两男子开设赌场20天获利70万被判刑

  

  涉赌行为历来就是社会的毒瘤,也一直是治安防控的重点,但在高压严打态势下,仍有人想不劳而获,于是铤而走险,通过开设赌场获取暴利。近日,来凤法院审理了一起开设赌场案。

  2016年4月,以彭某(另案处理)为首的团伙多次在来凤县翔凤镇老寨坪村、湘鄂情大桥下、华龙城附近以“摇碗碗”方式开设赌场共计二十余天,每天抽头渔利营利在5000元以上,共抽头70余万元,被告人刘某系赌场老板之一,在赌场内赌博营造气氛吸引赌客,散场后与彭某等人对水钱分红,获利4万元,该赃款已被公安机关收缴;被告人向某负责在赌场内制作赌具、“摇碗碗”、联系赌客,获利3万元,该赃款已被公安机关收缴。

  来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向某、刘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向某、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来源:来凤法院

  文字:曾志 司欣梅

  NO.6

  女儿隐瞒父亲防老钱 法官助其讨回获感谢

  

  俗话说,“女儿是父亲的贴身小棉袄”,在父亲年老体弱时本应关爱照顾,不曾想在竹山县得胜镇竟然有一奇葩女儿,不仅不养老,竟欲隐瞒替父亲保管的7000元存款。4月12日,竹山县人民法院得胜人民法庭法官胡克文接到老人的诉求后,及时帮老人讨回了存款。

  家住得胜镇文峪村的七旬老人邓某,在4月12日下午走了几十里山路来到得胜人民法庭,请求法庭为他主持公道。在老人义愤填膺的道来中,胡克文了解到,邓某前些年省吃俭用存了7000元钱,将存折交给大女儿邓某某保管,现身体不好,需要用钱,去找大女儿要,没想到大女儿不仅不承认,还轰他出门,无奈之下向法庭求助。

  胡克文向老人要了邓某某的电话后,在电话中对她晓以情理、伦理和法理,邓某某承认了替父亲保管7000元存款的事实。胡克文对她进行了严肃批评和法制教育,并要求她立即把存折还给父亲。4月13日清早,老人邓某提了一箱牛奶又来到得胜法庭,说钱已全部要回,特来感谢法官。胡克文谢绝了老人,并向他送上祝福,老人带着遗憾和暖意离开了法庭。

  来源:竹山法院

  文字:刘恒全

  NO.7

  网友同居未婚生子 争抚养权对簿公堂

  

  近日,两个网友通过网聊未婚同居生子,发生矛盾后为争夺孩子抚养权,赵永(化名)向郧西法院河夹法庭提起了诉讼,经法庭组织调解,双方达成抚养调解协议。

  赵永1978年出生,现年39岁,王丽(化名)1993年出生,现年24岁。年龄相差15岁的二人在2012年底通过网络相识,两人在网上聊得投机,见了面更是觉得相见恨晚,于是也没跟家里打招呼,就在外面租房同居了。很快,王丽怀孕了,并于2013年年底生下了一个可爱的儿子。本来添丁进口是喜事,但是两人却因为孩子带来的生活问题,引发了巨大的矛盾。

  由于性格不合,两人矛盾爆发,王丽直接带着孩子回了娘家,并且没有信心也不愿和赵永继续过下去了,也不让赵永来探视孩子,同时把孩子姓氏改为随母姓。

  赵永向法院起诉后,庭审中王丽同意孩子由赵永抚养,其每月拿出一定的抚养费。最终通过法庭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孩子由赵永抚养,王丽每月支付孩子300元抚养费。

  承办法官建言:当今社会未婚同居者越来越多,部分恋人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生育子女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但是在恋人分手之后,由谁抚养以及如何抚养小孩却成为难题。由于同居关系在法律上不能像婚姻关系一样受到充分保护,如果一方逃避责任,小孩的权益很有可能会受到损害。

  来源:郧西法院

  文字:吴远明、孙英超

  NO.8

  通山四名村干部挪用征地补偿款获利被判刑

  

  近日,通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通山县大路乡吴田村4名村干部挪用公款、贪污案件。原任党支部书记吴某贤、副书记徐某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年六个月,村委委员徐某平、王某炎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四被告人并分别被处罚金十万元,退缴违法所得共14万元上缴国库。

  经查,通山县“王明璠古民居整体开发项目”、“三农服务中心项目”两个项目均在该村征地,共计补偿450余万元,此款于2009年12月、2010年4月拨付至徐某运账户中,多数村民因对补偿标准不满而未领取补偿款。

  2010年4月,时任县经济开发区干部潘某友由于生意周转需要资金,便上门找到了徐某运,提出要按一分五的月息借用吴田村征地补偿款,在吴某贤的同意下,徐某运第一次将40万补偿款借给潘某友,不久后清付本息。尝到甜头的两人,先后5次将180万补偿款借给了潘某友用于营利活动,从中获取利息共计8万多,由吴某贤与徐某运平分。2010年10月底,通山某实业有限公司代表徐某因出具一张借条,在吴某贤签字“同意借支”后,徐某运再次将补偿款借出125万,至今本息未还。

  2009年,徐某运以个人名义领到了杭瑞高速征地补偿款12万元,在吴某贤的安排下,将此款不在村财务作收入。2010年底,吴某贤、徐某运和徐某平、王某炎均在杭瑞安置区购买了宅基地,每个宅基地5万元,四人各缴纳了2万元购买宅基地款。2012年7月,吴某贤提议,该届村班子任期已满,考虑到大家工作比较辛苦,想给大家谋点福利,决定用上述未作收入的12万元补偿款,来补齐四人购买宅基地欠款,每人获利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贤、徐某运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协助人民政府发放征地补偿时,挪用公款305万元、455万元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并伙同徐某平、王某炎,以收账不入账的方式共同侵吞征地补偿款12万元,数额较大,均构成贪污罪。但四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已退缴部分脏款,且悔罪表现良好,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通山法院

  文字:陈继井 王沁

  NO.9

  签订虚假合同诈钱财 谷城一男子获刑且罚金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签订煤矿采矿权、汽车租赁合同,诈骗他人钱财42万元,骗取轿车一辆,谷城一男子获刑十年六个月,罚金十万。

  2012年12月29日至2013年12月11日,被告人熊某为了偿还他人借款,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作案3起,诈骗他人现金42万元,轿车一辆,现金及物资价值56.5万元。2012年2月26日,熊某与贵州星宇煤矿签订劳动合同一份,载明合同期限内可以招募农民工,但应与该矿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等。2012年12月底,熊某通过他人与湖北郧县一居民申甲识,并谎称其承包的星宇煤矿采矿权需转包他人,申甲将此消息告其弟申乙,与熊某取得联系后,一起到煤矿考察,便信以为真,即向熊某提出承包该煤矿采矿权。熊谎称其提前向煤矿交了风险低押金50万元,并将其伪造的收据交给申乙,随后申乙通过银行将22万元转至熊某个人账户。后申乙找熊某要求开工时,熊某以各种理由延迟开工,申乙找到星宇煤矿核实情况时,才发觉被骗。2013年1月7日,熊以同样的手段,骗取陕西白河县一居民汪某20万元,发觉被骗后,汪某即报案。2013年12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熊某为了偿还个人债务,到谷城县某汽车租赁公司唐某处,利用其身份证和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与唐某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10天、交纳5000元押金,骗走价值14.5万元的轿车。后采取伪造该车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和车主唐某身份证的方法,将该车低押给山西一投资咨询公司法人李某,获赃款12万元。租赁到期后,车主唐某见熊未归还轿车,即拨打熊的电话处于关机状态,唐某通过该车定位系统得知该车在山西省临汾市,即赶到该市向公安报案。

  谷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依照刑法有关规定,遂作上述判决。

  来源:谷城法院

  文字:周祖丽

  NO.10

  安陆烟店法庭调解“夫债妻偿”民间借贷纠纷

  

  近日,当安陆市烟店镇双庙村1组村民曾某到安陆法院烟店法庭领到2800元欠款时,拉着烟店法庭庭长李猛的手说:“法庭真是做到了司法为民,没有让我多跑一步冤枉路就拿到了多年来所借的欠款!”

  2013年10至2014年2月,被告李某的丈夫尹某分别3次向曾某借款5000元用于治病和家庭开销,并出具了借条。2015年10月初,借款人尹某因病死亡。待尹某尸体安葬后,曾某立即要求尹某妻子李某归还借款,李某以不知此项借款为由拒绝还款。

  今年2月13日,烟店法庭立案受理后,想方设法与李某取得联系,得知其在外地做家政。开庭前法庭多次与李某电话沟通对其进行法律宣传,告诉李某夫妻共同债务一方死亡以后共同债务应由生存一方清偿,同时也劝李某多算算面子帐、金钱帐。经法庭多次分别与双方沟通,4月6日,被告李某通过其兄弟将调解后的欠款2800元送到法庭。曾某及家人表示谅解李某,承诺放弃剩余部分欠款,并当场申请撤诉。曾某及李某兄弟离开法庭时还对法庭耐心细致的工作连连点赞!

  来源:安陆法院

  文字:董志新 曾帆

  NO.11

  安装遮阳板时遭电击受伤 电力公司该赔偿否?

  

  向某东雇请的工人在安装遮阳板时被电击伤,向某东赔偿损失后将电力公司告上法庭。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究竟电力公司是否该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又如何划分?巴东法院近日依法判决某电力公司赔偿向某东经济损失人民币14764.58元。

  向某东于2005年在巴东县官渡口镇修建一栋面临国道的住房,2006年某电力公司沿国道边缘架设了10KV高压线(裸线),高压线与向某东的房屋水平距离最近处约3米。2015年10月向某东雇请工人向某、宋某用绳子从一楼向四楼拉铝合金遮阳板,在作业的过程中,高压电弧将向某、宋某击伤,向某东将向某、宋某送到医院治疗。尔后,向某东与向某、宋某达成赔偿协议,由向某东赔偿向某、宋某107091.17元。

  向某东诉称,高压线安装不符合安全距离,某电力公司曾承诺将裸线改为绝缘体,但至今未兑现承诺,遂使向某、宋某被电击伤,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某电力公司辩称,高压线安装符合《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向某东此次安装铝合金是变相加层行为,没经过相应部门审批,该建设行为不合法;向某东拉铝合金的行为属于私建行为未报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在作业;向某东房屋的东边和北边无相应的高压线,该地大量闲置,无相应风险,且向某东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在没有风险的情况下作业。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向某、宋某受伤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为21092.26元。向某东与向某、宋某签订的协议中超出的部分,视为向某东自愿对二受害人给予的补偿。

  巴东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某电力公司赔偿向某东经济损失人民币14764.58元。

  法官释法

  向某东有权将某电力公司告上法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中向某、宋某受雇于向某,在为向某东提供劳务的过程中被高压电弧击伤,向某、宋某受伤后,向某东已就相关赔偿与向某、宋某达成协议,并已履行了赔偿义务,因此,向某东作为雇主,享有作为原告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

  电力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某电力公司架设的电力线路为10KV高压线,明显属于本条规定的高压活动的范畴,某电力公司的作为造成向某、宋某触电损害的电力设施产权人、管理者和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电力公司应该承担70%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二)项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他人损害的后果,电力设施的所有、经营者应当就其是否具有免责事由负有举证责任。但在本案中,某电力公司并未举出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证据,因此,某电力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高压输电线路运行中的高度危险性,侵权责任法将此归入高度危险责任,并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本案受害人向某、宋某在为向某东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其明知向某东的房屋与被告架设的高压线相邻,具有触电的安全风险,但二人未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减轻某电力公司的赔偿责任。向某、宋某受伤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为21092.26元。向某东与向某、宋某签订的协议中超出的部分,视为向某东自愿对二受害人给予的补偿。

  来源:巴东法院

  文字:桂春艳

  NO.12

  心结解了 嘉鱼一被执行人主动要求履行义务

  

  “我想通了,与其分期给,不如提前一次性付清,还可以省出一笔利息”4月12日,被执行人张某来到嘉鱼法院执行局,主动要求提前缴清执行款。

  2013年,张某向申请执行人王某借款2万元,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其后长期拖欠未还。王某起诉到嘉鱼法院后,张某认为借条虽是自己所写,但借款是供第三人使用,自己不应承担还款,因此判决后也未履行义务。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员郭慧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针对张某的想法,郭慧耐心向其释明法理:张某与第三人的全部债权纠纷在此之前已由嘉鱼法院进行公正判决,当时张某也认可了,此时不应以此为理由拒绝履行义务。张某提出,因手头不宽裕申请分期付款,郭慧提醒张某,若有能力尽量一次性付清,分期付款可能涉及新增利息问题。

  今年元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张某于今年12月底前分三次付清,并补偿一年利息。张某当场支付了4000余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

  三个月后,张某主动联系法院,表示愿意提前付清剩下的2万元执行款,“每起执行难案都缺一个像您这样明事理的当事人,感谢您对执行工作的理解”郭慧对张某说道。

  当天,申请执行人王某领到全部执行款,双方握手言和。

  来源:嘉鱼法院

  文字:袁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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